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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江河流域保护立法的路径思考(摘要-第996期)
发布时间:2025-06-04

郎劢贤  谢浩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推进江河流域?;ち⒎ㄒ庖逯卮蟆=昀?,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呼吁针对特定流域立法,涉及淮河?;しā⒅榻;しā⑺苫ń;し?、澜沧江?;しā⒂蓝ê颖;しǖ取J慕烊舜蟪N崃⒎ü婊爸匾恿饔虮;ぁ绷⒎形枰芯康南钅?。在国家涉及水、土壤、湿地、森林、草原等生态环境要素的专门法律基本健全的背景下,江河流域?;ち⒎ㄓ岢治侍獾枷?,统筹考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协同立法等多种方式有序推进。
  一、当前江河流域保护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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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统筹推进水灾害防治、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治理,水治理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水安全保障。但是,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情势动态演变,主要江河流域保护治理面临共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流域统一治理管理有待加强。我国各流域治理管理尚未形成合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资源、生态利益难以协调。主要表现为缺少高层级的流域协调机制、流域管理机构牵头把总的地位有待强化、流域管理与河湖长制衔接不够、流域协同监督执法亟待加强。
  二是水灾害防御能力有待提升。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及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我国水旱灾害防御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为防洪体制机制和规划还需完善、“四预”能力有待加强、防洪工程体系和非工程体系还不完善、蓄滞洪区建设管理仍显薄弱、人水争地侵占行洪空间时有发生。
  三是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约束力不足。我国重要江河流域除南方丰水地区外,普遍面临水资源短缺的问题,部分流域用水现状已远超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主要表现为水资源刚性约束体系不完善、流域水资源配置和调度制度不健全、流域节水体制机制不完善。
  四是河湖生态环境?;び胫卫砹Χ炔还?。我国各流域尤其是北方流域存在水域用地被侵占、生态用水被挤占、生态透支时间长、部分地区水生态环境失衡等问题。主要表现为河湖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尚未健全、重要河湖水源地?;すぷ髫酱忧客平?、水域岸线管控措施力度不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以及地下水污染问题重视程度不足、挤占行洪空间问题难以解决。
  此外,流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水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也存在突出问题。各流域都面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亟需推进流域高质量发展。流域内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对资源、土地的需求与水文化遗产?;ぶ涞拿苁庇蟹⑸幕ㄉ韬捅;ぬ逯苹粕形唇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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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地形地貌和天气气候因素,各流域也存在一些特性问题。如淮河流域上游或中上游发生暴雨灾害时,中下游洪泽湖容易形成“地上悬湖”等问题;海河流域跨省河流众多、流域统一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珠江流域强降雨、流域干旱、台风暴潮等极端天气多,人类活动引起的咸潮上溯、洪水归槽等问题;松辽流域“水粮矛盾”严峻、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难度大、河道内土地利用缺乏管理制度措施等问题。
  二、推进江河流域?;ち⒎ǖ穆肪斗治?/div>
  针对江河流域保护的共性和特性问题,需要统筹采取不同的立法路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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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河流域存在的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等方面的共性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河道管理条例等涉水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解决。如水法和防洪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水利部正在加快推进,形成两部法律修改草案稿。水法修改草案稿在现行有关水域保护规定的基础上增设了江河湖泊?;び牍芾碚陆?,对河湖空间管控、河湖治理、河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管理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防洪法修改草案稿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对风险普查评估、防御工程体系、洪水防御、旱灾防御等制度进行补充优化规定,以上都将为解决江河流域保护治理的共性问题提供法治保障。此外,待条件成熟时也可考虑制定出台江河流域?;ぷ酆闲苑?,或是将河道管理条例上升为河湖?;ぃü芾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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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推动制定专项流域?;し?/div>
  目前,我国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都已基本建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重要江河流域?;ぁ绷⒎ü槲枰芯康南钅浚从吵鲆吵锟悸翘囟饔蚯蜃ㄏ罘珊腿忠刈欧傻墓叵挡⒊浞致壑?。对此,未来推动制定出台专项流域?;し桑枰谐浞值难芯柯壑?,且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
  从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两部流域法律的出台,可以归纳出以下共性条件:一是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有关重要指示批示,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专门指出,长江?;しㄖ谓讨秃螅ソ糁贫ㄒ徊砍そ;し?;二是有明确的国家战略要求,如长江和黄河纳入国家“江河战略”;三是流域的特殊地位和极端重要性,如长江和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事关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四是存在特殊的突出问题,需要特有的创新性制度设计和措施安排,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制度、黄河水沙统一调度制度等。
  2.推动制定法规、规章或地方协同立法
  我国的立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相较于全国人大制定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程序更简单,立法协调难度较低,立法周期更短、也更具时效性。针对江河流域存在的突出特殊水问题,在尚不具备全国人大立法的条件下,按照“急用先行”的做法,可以通过出台单行法规、规章以及地方协同立法等方式解决,也可为下一步推动国家综合性立法打下基础。
  第一,针对江河流域某一方面突出的、严重的、紧迫的水问题,借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立法经验,出台专项行政法规予以解决。第二,针对江河流域存在的单一的,属于水利部门职责的特殊水问题,如水资源统一调度、水旱灾害防御等方面突出的特殊问题,也可以通过先出台部门规章进行先行先试,待经验成熟后再上升为行政法规。第三,借鉴赤水河、永定河等流域经验,通过流域内地方协同立法,破解流域内地方立法分散、相互不衔接不协调的问题。如2021年,云南、贵州、四川三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步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さ木龆ê腿爻嗨恿饔虮;ぬ趵巴晃谋?、同时审议、同时公布、同时实施”,实现跨区域立法从“联动”到“共立”。
  三、有关对策建议
  考虑到当前我国江河流域?;ぶ卫砥毡槊媪俟残缘奈侍?,以及立法资源有限等因素,除长江、黄河以外的其他流域暂不具备出台专项流域?;し傻奶跫?。因此,建议在制修订相关水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先行先试或者推动地方协同立法等方式,推进江河流域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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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积极指导地方开展协同立法;
  (三)持续深入开展相关立法前期研究工作?!?/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