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动制定专项流域?;し?/div>
目前,我国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都已基本建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重要江河流域?;ぁ绷⒎ü槲枰芯康南钅浚从吵鲆吵锟悸翘囟饔蚯蜃ㄏ罘珊腿忠刈欧傻墓叵挡⒊浞致壑?。对此,未来推动制定出台专项流域?;し桑枰谐浞值难芯柯壑?,且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
从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两部流域法律的出台,可以归纳出以下共性条件:一是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有关重要指示批示,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专门指出,长江?;しㄖ谓讨秃螅ソ糁贫ㄒ徊砍そ;し?;二是有明确的国家战略要求,如长江和黄河纳入国家“江河战略”;三是流域的特殊地位和极端重要性,如长江和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事关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四是存在特殊的突出问题,需要特有的创新性制度设计和措施安排,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制度、黄河水沙统一调度制度等。
2.推动制定法规、规章或地方协同立法
我国的立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相较于全国人大制定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程序更简单,立法协调难度较低,立法周期更短、也更具时效性。针对江河流域存在的突出特殊水问题,在尚不具备全国人大立法的条件下,按照“急用先行”的做法,可以通过出台单行法规、规章以及地方协同立法等方式解决,也可为下一步推动国家综合性立法打下基础。
第一,针对江河流域某一方面突出的、严重的、紧迫的水问题,借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立法经验,出台专项行政法规予以解决。第二,针对江河流域存在的单一的,属于水利部门职责的特殊水问题,如水资源统一调度、水旱灾害防御等方面突出的特殊问题,也可以通过先出台部门规章进行先行先试,待经验成熟后再上升为行政法规。第三,借鉴赤水河、永定河等流域经验,通过流域内地方协同立法,破解流域内地方立法分散、相互不衔接不协调的问题。如2021年,云南、贵州、四川三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步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さ木龆ê腿爻嗨恿饔虮;ぬ趵巴晃谋?、同时审议、同时公布、同时实施”,实现跨区域立法从“联动”到“共立”。
三、有关对策建议
考虑到当前我国江河流域?;ぶ卫砥毡槊媪俟残缘奈侍?,以及立法资源有限等因素,除长江、黄河以外的其他流域暂不具备出台专项流域?;し傻奶跫?。因此,建议在制修订相关水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先行先试或者推动地方协同立法等方式,推进江河流域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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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指导地方开展协同立法;
(三)持续深入开展相关立法前期研究工作?!?/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