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领导下的水利事业取得辉煌成就,基本建成以堤防为基础、江河控制性工程为骨干、蓄滞洪区为主要手段、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洪减灾体系;以跨流域调水工程、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和重点水源工程为框架的水资源配置格局初步形成。近年来,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仍存在水利工程权属界限不清、权责关系不顺、资产权利缺乏保障、资产管理效益不佳等现象。特别是对于公益性突出且经营创收能力较弱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不到位、管护人员和能力不足等问题凸显,对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带来不利影响。
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是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以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有机结合,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的必然要求。只有明晰了产权,市场主体才具有公平有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さ雀骼嗷疃奶跫投?。只有不断完善产权相关制度,水利工程所涉及的物权、债权、股权等各种产权得到清晰界定和严格?;ぃ拍苄纬刹ü槭羟逦?、权责明确、?;ぱ细?、流转顺畅的水利行业市场,市场机制才能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ぶ星惺捣⒒幼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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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清晰是盘活水利存量资产的前提条件,也是开展水利工程REITs、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水价改革等工作的基础。经过多年投资建设,水利领域形成了一大批优质资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等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明确将水利基础设施列入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重点盘活领域,长江和黄河流域是盘活存量资产的重点区域。
近年来,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大,投资需求高,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需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吸引各类投资主体、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营。各地积极探索,在明晰水利工程产权,盘活水利存量资产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如浙江绍兴推动完成汤浦水库不动产登记,为水库大坝枢纽与淹没区发放不动产权证,绍兴水利局与汤浦水库签订为期30年的蓄水、取水及销售等授权经营协议,推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建立所有权?;せ疲蛲薘EITs申购发行前的关键环节。河南省水利厅将下属出山店水库和前坪水库的供水经营权转让至河南水投集团,河南水投取得供水经营权后,负责水库供水的经营管理事项,水费收入归属河南水投,该项目资产经评估后融资合计6.23亿元,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后续水利工程建设。
二、明晰水利工程产权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要求
明晰水利工程产权的最基本方式是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即不动产登记和自然资源登记。水法、防洪法、土地管理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权属作出原则性规定。此外,国家还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为明晰水利工程所压占土地的权属提供了依据。在1989年、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先后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确定土地权属、开展土地登记作出规定,明确国有水利工程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水利设施用地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し段谖淳饔玫呐┟窦逋恋厝允粲谂┟窦逅?。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印发《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部分地方政府对规范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发证工作也开展了相关探索,如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水利厅于1998年印发了《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
党的十八大之后颁布施行的《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加快明晰水利工程产权提供了更加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需要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具体要求。2019年,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五部委联合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三、明晰水利工程产权的难点和问题
一是确权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不同于住房、公路等一般建设项目,其往往有对应的管理?;し段?,涉及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等,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关系密切,部门间的职责划分和利益平衡极为复杂,部门协调任务较重、难度较大。同时由于水利工程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对于部分经营性较低的水利工程,由于确权工作流程繁琐且缺乏经费保障支持,其责任主体没有强烈的意愿主动提请确权。对于利用确权成果进行融资后的资金利用问题,目前也缺乏明确的权益分配机制,甚至融资主要用于新建其他工程,可能造成存量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对明晰工程产权的意愿不强烈,通常需要更高层级的主管部门才能协调推动。
二是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相当一部分水利工程建于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之前,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及相关资料缺失严重,且补办难度较大;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后建成的水利工程,也部分存在用地审批不规范问题,可能无法满足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要求。受客观条件限制,部分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仍有耕地、林地等其他地类,甚至还存在与工程无关的其他房屋建筑等,而地类调整、房屋建筑拆除等通常面临较大阻力。对于跨行政区域或者多个投资主体的水利工程,在缺少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极易因利益引发矛盾,往往导致权籍调查难以推进。
三是缺乏明确的标准规范。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多为普适性的原则规定,专门针对水利工程确权登记的规范文件还较少。基层实践中,已开展水利工程产权明晰工作的地区,在确权流程、登记内容、测绘费用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还未形成通用的规范;对于确权测绘的工作规程、收费标准等也大多一事一议,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客观上拖延了明晰产权进程。
四、思考与建议
一是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二是强化不动产登记协作;
三是赋权释能盘活存量资产。